各部门、各院系: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加快推进高校实验室化学品全程信息化管控工作的通知》(鲁禁毒字〔2021〕299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实验用品申购、保管、领用、使用、回收、储存和废弃处理等环节的安全以及科研经费使用规范,实现全流程全周期信息化管理,根据上级要求,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科研经费采购实验用品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购买,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平台采购范围
自2025年7月16日起,使用科研经费购买实验用品(包括管控类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普通试剂耗材,不含办公用品)均需通过平台进行操作。未经审批,采用其他采购渠道购买的实验用品,科研经费不予报销。
二、财务集中支付
平台与我校财务报账系统已实现对接,采用定期统一的支付方式与供货商结算。师生通过平台采购并完成到货验收后,无需再进行财务报销手续。科研实验用品(包括管控类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普通生物、化学类试剂耗材)经过平台试行采购半年,运转良好。
此前师生线下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实验用品相关发票报销可于2025月9月16日前进行报账,自9月16日起将不再受理实验用品相关发票的线下采购报销业务。
三、使用科研经费通过平台无法满足的实验耗材,须在“平台”发起线下自购申请,方可购买,到货后持发票、验收单到科研处备案后再履行报销手续。未经批准的线下采购科研经费不予报销。
科研处 财务处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