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03-01浏览: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实验活动的有序开展及师生员工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科研实验室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重点实验室和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实验室等。

第二章科研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三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了学校-二级单位-科研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成立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研的校长担任,成员由科研处及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科研处。

第四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一) 科研处对全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对科研实验室的专项安全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

(二)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主管科研实验室领导对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综合管理责任。

(三) 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科研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四)实验室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性危险物品使用、存储、运输与销毁安全管理制度;

(八)“三废”处理制度;

(九)实验室参观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科研实验室要建立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并报所在单位备案。

第七条科研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等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并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科研实验室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安全生产要求。相应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且符合相关规范。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九条科研实验室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在实验室显著位置悬挂安全标语,主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上墙,在相应位置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科研实验室进行涉及易燃、易爆、强磁、强电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科研实验时,要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演练。

第十一条科研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外单位工作人员、参观人员进入科研实验室必须进行安全事项提醒,并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科研实验室应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台账,包括安全检查记录、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等。

第十三条科研实验室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消防安全、仪器设备管理、卫生环境、特种设备安全、水电气安全、危化品、剧毒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劳动保护、三废排放、生物安全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四条科研处、二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科研实验室相关安全教育、宣传、培训,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各科研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须有完整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记录。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规程及技能、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九)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对象包括:科研实验室工作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入实验室从事科研活动的学生、实验室聘用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二级单位每月开展一次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记录。科研处每季度开展一次全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生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实验室安全制度制定及执行落实情况;

(二)科研实验室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各类实验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六)安全标语、警示标志配置情况;

(七)科研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八)安全检查台账;

(九)其他与科研实验室安全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科研实验室监督检查中所涉及的消防、特种设备、水电气等设施、危化品、放射源、劳动保护等不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时,应立即组织实验室进行整改,整改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开展科研生产活动。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向负责人和学院(所)、科研处报告,不得隐瞒、谎报和故意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销毁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和二级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事故报告应包括:

(一)事故涉及单位和项目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已采取的措施;

(五)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单位及家属联系方式;

(六)涉密载体的安全程度;

(七)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八)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科研实验室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实验室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处

                                        202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