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6-04-11浏览:0

一、为了不失时机地启动具有创新性的研究项目和支持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发展而必须开展的工作,特设立科学部主任基金。

  二、科学部主任基金每年从科学基金中划出,不超出当年科学基金总经费的2%,年度预算指标由委务会议批准。分配到各科学部。

  三、科学部主任基金的使用范围:

  1.两个年度申请期之间需要紧急启动的创新性项目;

  2.在研项目(主要是面上在研项目)有可能取得突破性进展或取得重大效益,而又急需经费的,可给予追加经费资助。各科学部用于追加的经费不得超过本科学部主任基金当年总经费的40%;

  3.为科学基金工作的发展,需要科学部委托或安排的任务;

  4.委务会议确定应该纳入科学部主任基金资助的项目。

  四、各科学部随时受理该项基金立项申请。申请、评议程序与自由申请项目的要求相同。在同行专家评议基础上,由科学部主任会议审批。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资助期限不超过一年的项目不计入限项范围。

  五、申请在研项目追加经费,一般需在第一次拨款一年以后,项目结题半年之前由项目负责人通过单位提出,学科主任审查并提出追加经费建议意见,科学部主任会议审批。

  六、科学部委托的任务一般按一年期限安排,需要连续委托的,一年一安排。支持青年学术会议,也纳入委托项目执行。委托资助经科学部主任会议审查批准后,由科学部与承担单位签订协议书或合同后执行。

  七、科学部主任基金资助项目(含委托与安排的任务)的资助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科学部主任批准;10万元以上的,科学部提出审查意见,由分管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批准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超过者,由委务会议批准。

  八、科学部主任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后,由科学部负责申请书简表录入,并在每单月20日前打印拨款清单(拨款清单见附表),经科学部领导签发后送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拨款.审批原件由科学部存档。该项基金由计划局负责按科学部记帐,结余经费可跨年度使用。

  九、科学部应将两次评审会议间资助项目的情况,每年审批面上项目时书面向委务会议汇报。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1992年3月9日委务会议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