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关于加强企业与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联系的意见

时间:2016-04-11浏览:659

关于加强企业与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联系的意见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强市内企业与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当地人才、资源优势,密切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充分利用我市大中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人才、技术优势,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加快科研开发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升级,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加强企业与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行政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创造结合条件,促进结合工作的开展。各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要自觉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开展与有关院校、科研单位的合作,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坚持密切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各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要以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为服务主体,面向生产、经营实际选择科研课题,研究开发急需的高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各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要主动密切与有关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积极接纳先进实用技术和最新科技成果。

3、坚持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要把大中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人才、技术优势与企业的资金,设备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各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要集中技术力量,开展科技攻关;企业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也可提前注入风险资金,以加速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和转化。

二、联系单位

(一)大中专院校:曲阜师范大学、济宁医学院、济宁师范专科学校、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济宁农业学校、济宁商业学校、济宁贸易学校、济宁工业学校、济宁高级技工学校、山东省机电学校、山东省水利学校、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济宁财政学校。

(二)科研单位:山东省科学院激光研究所、山东省衣科院水稻研究所、山东省医科院寄生虫病防治所、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充矿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济宁市化工研究所、济宁市液压元件研究所、济宁市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研究所、济宁市轻工研究所、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济宁市科技情报研究所、济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济宁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济宁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济宁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如意毛纺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三)技术中介服务单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济宁生产力促进中心、济宁市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济宁市科技咨询中心、济宁市科技培训中心、济宁市技术创新促进中心、中国曲阜科技城、曲阜生产力促进中心。

(四)特邀联系单位:山东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省衣业科学院。

(五)生产单位:全市范围内各类工商企业、农业企业及专业技术协会、重点专业户等。

三、联系形式与内容

(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年3月份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各有关院校领导、科研处长、研究所长和市县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负责同志参加,调度情况,交流信息,总结经验,研究下步工作。

(二)加强科技成果信息交流。科技成果信息交流采取常年与集中相结合的形式,建立济宁市科技信息平台,常年在科技信息网上发布成果信息,为技术供需双方及时提供信息服务。同时,由市科技局牵头,每年6月份举办一次各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参加的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发布会,通过发布成果信息、征集技术难题、对口洽谈等活动,使技术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相互交流,密切联系与合作。

(三)开展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与企业结对于活动。各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与相关企业结成长期技术合作对子,每个重点学科、重点技术领域分别联系若干个企业,及时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技术开发,开展技术培训;企业要主动与有关院校、科研单位联系,至少要与2处以上院校或科研单位建立长期技术合作关系,借助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提高企业的整体科技水平。

(四)建立学习试验基地。各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可选择部分工业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建立实习、试验基地。为广大师生和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条件。

(五)建立技术培训基地。各大中专院校可充分利用场地和师资优势,定期举办技术培训班,为广大企业和农村培养实用技术人才。

(六)开展专家送科技活动。经常组织有关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帮助解决技术难题。

(七)开展假期技术创新志愿者活动。利用大中专院校假期,组织学生志愿到企业和农村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活动,激发学生的创造力,丰富实践活动内容。

四、政策规定:

(一)住先安排科技计划项目。各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开发的科研项目,经市科技局审查后,优先列入市科技攻关计划,在本地转化的优先列入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属高新技术成果的给予重点扶持。

(二)建立技术创新基金。企业可在有关院校设立技术创新基金、奖学金,鼓励师生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活动,解决科研经费不足的问题。企业可优先获得科技成果使用权。

(三)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的,其科技成果价值可采取协商作价或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方式,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应当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久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四)职务科技成果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可连续5年按不低于该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10%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不低于15%的比例,提取后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五)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首位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六)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采用作价入股形式进行转化的,企业注册时,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经科技部门审查认定,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登记注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在不影响单位利益和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各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兼职举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提供科研实验条件。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可与原单位签订“留职协议”,保留工作关系3年。留职满3年不愿回原单位的,可将人事档案转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九)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为我市引进推广科技成果,引进成果可视同本单位成果,享受相应优惠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一)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企业与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协调联络工作。

(二)组织、人事、经贸、农业、教育、财政、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高新区、科协等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建立联系网络。以市科技局为联络中心,各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中介单位和县市区科委(科技局)、市属大型企业等设立联络站,常年开展技术供需双方联络工作,及时推介科技成果信息。

(四)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中介单位要组建专门班子,明确一名负责同志靠上抓,固定专门处室和专人做好联系协调工作,

(五)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和专业技术协会的主要成员要亲自挂帅,吸收各个层次的技术人员参加,组成强有力的技术和管理班子,主动做好接纳技术成果的衔接工作,加速科技与经济一体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