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监督试行办法

时间:2016-04-11浏览: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科技奖励工作监督行为,提高省科技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推进省科技奖励工作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奖励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省科技奖励工作履行程序情况;省科技奖励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性;省科技奖励评审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科技奖励管理、指导和内部监督职责的情况;省科技奖励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推荐科技奖励项目或人选的真实性、可靠性情况;省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公正评审情况等。
    第三条 省科技奖励工作监督的对象为省科技奖励评审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
    第四条 省科技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社会监督员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实施对省科技奖励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规则,并对省科技奖励的工作方案,评审专家的筛选,项目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可以通过派员参加省科技奖励的各种会议,听取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科技奖励工作的汇报,了解异议项目处理情况,受理对省科技奖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写出年度监督工作报告,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七条 省科技厅聘请社会监督员实施对省科技奖励工作的监督。社会监督员应熟悉国家和省科技奖励法规政策;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长期从事科研或纪检监察工作;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推荐,省科技厅同意并颁发聘书。
    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人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实施监督的组织和个人,对在省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各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现象、违规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函、来人等方式,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举报和投诉的违规现象、违规单位和个人等,按有关规定组织查实。
    第九条 对经查实的违规现象、违规单位和个人等,由省科技厅视不同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批评教育、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的处理。
    第十条 实施监督的组织、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本着认真负责、有理有据的原则开展监督工作。
    2、与省科技奖励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不应参与实施监督。
    3、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披露或擅自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不泄露评审结果、评审专家意见和相关工作秘密。
    4、不接受监督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