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科技部等七部(局)发布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动管办)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时间:2016-04-11浏览:0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33号 邮编:272067 联系电话:0537-3616216 Email:kjc_jnmc@163.com
Copyright © 2019 济宁医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