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6-04-11浏览:1

第一章    

第一条  科技统计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科研工作的量化描述,是科研综合实力的具体体现。为了加强科技统计工作,保证各项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科技统计在科研管理中的参谋作用,提高我院的科研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及国家教委《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统计是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科研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其基本任务是对学校科研现状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科技统计人员实行责任制,准确、及时完成科技统计工作任务,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第四条 学院及各系、部、处、室、馆、附属医院负责人要重视科技统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技统计人员,支持科技统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章   科技统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学院在科研处设1-2名科技综合统计人员,在科研处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科技综合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协调全院的科技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颁发的统计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 管理科技统计报表和各种统计资料。

(三)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院的科技统计工作制度,实行统计工作规范化。

第六条  各系部要设1名科研秘书,负责科技统计工作;附属医院科教科要设一名专职科技统计人员;其他单位要有人负责科技统计工作。各部门的专兼职科技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确、及时配合科研处完成上级下达的统计报表任务,做到数出有据。

(二) 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及各种原始记录,搜集、整理各种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统计报表。

(三) 按学院规定定期向科研处综合统计人员报送本单位的有关统计报表,统计资料。

(四) 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定期检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情况,实行统计监督和服务。

第七条  各部门的科技统计人员要相对稳定,因工作调动,要对统计资料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各部门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统计政策,了解学校及各部门的情况,加强业务学习,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做好科技统计工作。

第三章   科技统计的分类与内容

第九条  科技统计包括:科技活动人员统计、科研经费统计、科研课题统计、科技成果统计、科技交流和论文、著作统计、科研机构统计、科研基础条件统计等。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按下列科技统计内容及时搜集统计资料,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文定期向科研处其它综合统计人员报送。

(一) 科技活动人员统计

各部门每年的科技活动人员统计人数及人员结构。包括科技活动人员的总人数、科技活动人员中的研究与发展人员数、研究与发展全时人员数;人员结构包括科技活动人员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等。

(二) 科研经费统计

各部门每年争取和投入的科研经费情况,经费支出情况。

(三) 科研课题统计

各部门每年承担的课题情况,其中承担国家级课题数、省级、地市厅局级课题数、院级课题数、协作课题数等;每项课题的投入人数;每项课题的经费年度收支情况及各部门每年的课题完成情况(应完成课题数、实际完成课题数)。

(四) 科技成果统计

各部门成果鉴定情况,成果水平(国际水平、国内首创、国内先进、其他);成果获奖情况,获奖级别,成果转让情况,转让形式,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申请情况(专利申请数、专利批准数)。

(五) 科技交流和论文、著作统计

各部门每年外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国内学术会议情况,交流论文情况、派遣研究生攻读学位情况、进修、访问学者情况、合作研究情况、主办学术会议、举办学术讲座情况。各部门每年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出版著作情况。

(六) 科研机构统计

各科研机构情况:每个科研机构的研究与发展人员数,人员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承担课题情况,争取科研经费及取得成果情况。各部门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情况。

(七) 科研基础条件统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其中1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册数,实验用房情况。

第四章   科技统计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统计法》,做到依法办事。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在填报上级颁发的统计报表时,要深入实际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做到实事求是,准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级颁发的统计调查报表,不得漏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十四条  学校综合统计部门所需统计资料,由各部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按时提供。

第十五条  加强教学管理,保证统计资料全面、系统、准确、保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审核制度,确保统计报表质量。各部门向科研处报送的统计数据,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要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要由综合统计部门审核,学校负责人签字,方可报出。

第十七条  为保证科技统计数字准确,必须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学校和各系、部、附属医院等要建立、健全统计台帐,经常进行原始资料的搜集、整理、登记工作,于每年12月底向科研处报送各部门的相关统计数字。

第五章   有关科技统计中的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  重视科技统计工作,统计资料报送及时、准确、全面,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不重视科技统计工作,不及时向科技统计人员报送有关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不准申报学院的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  个人未向所在系部等部门报送、登记,部门未向科研处报送的有关科技成果、发表论文、交流论文、出版的著作等,不准申报学院和上级的各种科技奖励。在职称晋升等方面,不予认可。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