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科研工作量津贴计算办法

时间:2014-10-22浏览:6

济宁医学院科研工作量津贴计算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在职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完善科研奖励机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兄弟院校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研津贴包括科研项目津贴、发表及收录论文津贴、出版学术著作津贴、科研奖励津贴、职务发明津贴及学术兼职津贴六大类。津贴发放到课题组,由课题组长根据每位成员的贡献大小自主分配。

一、科研项目津贴

1、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承担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或其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纵向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软科学、教学科研项目。我校协作并划拨有专项科研经费的横向科研项目亦属此范围。

2、纵向科研项目津贴计算方法为:项目级别津贴+经费津贴。

上级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地市级四个级别,各级别对应的津贴标准见下表:

 级别

分类

标准项目津贴(万)

             

国家级

重点

10

指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863”和“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

一般

4

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发改委项目等

省部级

重点

3.2

指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省社科规划办等部门重点项目

一般

2.0

指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省社科规划办等部门面上项目

厅级

重点

0.6

指省属各厅局重点项目

一般

0.3

指省属各厅局面上项目。

地市

重点

0.2

指地、市科技局等重点项目。

一般

0.1

指地、市科技局等面上项目。

3、国家级课题子项目按上述标准的10%发放津贴;横向科研项目(符合学校规定的横向联合项目要求)科研津贴按实际拨付到我校的科研经费计算,不包括项目级别津贴。

4、纵向和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津贴为:每1千元折算为160元。

5、凡属于科研项目津贴发放范围的项目按项目级别津贴与经费津贴之和核发津贴。在科研经费划拨到学校后,立项当年发放40%,项目按合同(或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并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办理完有关手续,签发《结题报告》或《鉴定(评议、验收)证书》后再发放剩余60%。无故延期超过6个月以上完成者不再发放津贴,无故不能按时完成者学校将追回所有课题经费和项目津贴。

6、科研津贴(包括项目与经费津贴)从学校对上级项目匹配经费中列支。无资课题只发放项目津贴。

7、所有项目须经学校审核上报并在科研处备案方可做为有效项目,否则不予发放科研津贴。

 

二、发表、收录论文津贴

1、凡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3千字以上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必须是论著或5千字以上的长篇综述)给予论文津贴。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均为本单位职工,论文津贴发给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津贴发给通讯作者。每篇一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1200元、每篇二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600元、在《济宁医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按300元标准核发津贴;在其它期刊(有CNISSN刊号)上发表的论文按100元标准核发津贴。如该论文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有影响因子,则该论文的津贴计算办法为:标准论文津贴+(影响因子×800元)。论著摘要、短篇综述、译文、个案报道、病例讨论及有正式刊号的论文集按照相应刊物级别的20%计分。

2、凡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并被下述检索机构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给予论文津贴。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均为本单位职工,论文津贴发给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津贴发给通讯作者。被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影响因子3.0者,每篇按10000元的标准核发科研津贴,影响因子3.0者,按(影响因子-2*10000元的标准核发科研津贴。论文汇编或论文集被收录者,每篇按400元标准核发科研津贴。在美国《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文章,每篇按10000元给予津贴。人文社科类文章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文章,每篇按10000元给予津贴。若该文章又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其中之一转载,每篇按5000元给予津贴。

3、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论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篇。

4、在增刊、内刊、HK/NK/H刊号、无正式刊号的论文集等发表的论文不计算科研津贴。

三、出版学术著作津贴

1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完成、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专著(编著除外)、由政府或国家级学会立项的工具书折算的津贴标准按如下公式核算:

5×[定价(元)+字数(万)]×20

2、凡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主编、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材、配套辅助教材、翻译作品、电子出版物、科普读物等折算的津贴标准按如下公式核算:

出版社系数×[定价(元)+字数(万)]×20

注:出版社系数:国家级出版社(1. 人民出版社;2. 人民文学出版社;3. 高等教育出版社;4. 科学出版社;5.人民卫生出版社;6. 商务印书馆;7. 中华书局; 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为3.5,其他出版社为2.0

3、在核发著作津贴的基础上,被评委国家级规划教材后主编补贴50000元,副主编补贴10000元,编委补贴3000元;省部级规划教材(或优秀教材)主编补贴10000元,副主编补贴3000(国家规划教材、省部规划教材的界定以封面标注及上级文件为准)

4、出版的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主编为多人时(指我校为2人或2人以上),则按照(2人:75%+25%3人:70%+20%+10%4人:65%+20%+10%+5%)的标准发放;规划教材副主编为多人按照实际核算津贴除以人数核发;编委为多人按照我校在职人员实际人数核发。

5、凡多书共用一个书号或再版用第一版书号者不能计算科研津贴,同时将按照学校《关于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主编的责任。

四、科研奖励津贴

1、凡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完成者、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优秀社会科学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其特等奖、一、二、三等奖,每项成果分别按6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核发科研津贴。

2、凡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完成者、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其一、二、三等奖,每项成果分别按12万元、8万元、3万元核发科研津贴。

3、凡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完成者、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厅局级、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和软科学一、二、三等奖的成果,每项成果分别按12000元、6000元、2000元核发科研津贴。

4、当一项成果多次获奖时,只核发最高一次奖励津贴。

5、所有奖励须经学校审核上报并在科研处备案方可做为有效奖励,否则不予发放科研津贴。

五、职务发明津贴

凡经学校科研处审查批准并备案,专利权人为济宁医学院,申请获得专利证书的职务发明创造,每项发明专利分别按10000元核发科研津贴。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不再核发科研津贴。

六、学术兼职津贴

1、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按8000/年补助科研工作量;厅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按4000/年补助科研工作量;校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按2000/年补助科研工作量。如同时兼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教学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则教学工作量补贴和科研津贴只核发较高者,不重复计算。

2、兼职国家级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或主任委员)补助科研工作量10000/年,兼职国家级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或副主任委员)、省级理事长(或主任委员)补助科研工作量6000/年;兼职省级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或副主任委员)补助科研工作量2000/年;秘书长按同级副主任委员津贴2/3发放。上述学术兼职需提供证书或证明。

七、附则

1、凡符合科研津贴发放范围内的科研项目、论文、著作、奖励、专利等,每年年底,按照科研处统一安排,由项目负责人、作者(编著者)、获奖者、发明(设计)人等将相关证明材料(鉴定申请材料、鉴定证书、收录证明、奖励证书、专利证书、论文、著作原件等)交到各二级学院、处、馆,各部门、单位审查汇总后到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所有材料经科研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按年度核发。

2、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