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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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宁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贯彻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等医科院校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议、学术决策、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对学术事项进行决策、评价、审议的专门学术组织,在学校领导下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术自由为工作理念,践行学术民主,推进学术创新,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三十五至四十一人,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不能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经告诫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能权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并接受监督。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或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二)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
(三)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四)审议高层次学术人才引进工作;
 (五)指导全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六)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七)指导平台基地、科研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相关工作;
(八)处理学校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国家或学校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九)学校或相关部门特别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基层单位与学术工作有关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依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联名要求召开会议和提出工作议题;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和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对与学术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及进行批评和监督;
(六)根据职责需要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就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四)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传播并遵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对不良学术行为开展批评;
(六)依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会议开展学术工作;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召集,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也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但受邀专家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专家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