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3-05-14浏览: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推进科技创新,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重点支持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兼顾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应用技术研究,推动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研究方向、研究基础、研究能力和经费匹配等情况,设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四条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验收、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口计生委”)立项实施的计划生育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每年下达一次,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经过项目申请、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任务书等程序。

第八条  省人口计生委每年2月中下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的研究方向、申报范围和受理时间、方式。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为在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课题完成时不超过退休年龄;

(二)具有组织开展科技研发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四)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分别承担不同的研究任务,由项目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五)申请人当年只申报一个项目;

(六)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为项目研发提供良好的条件和配套经费。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提交材料和方法:

(一)项目申请人每年2月中下旬在山东人口网(http://www.sdrkjsw.gov.cn)科技服务栏目浏览《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了解研究方向、申报时限及报送方式等有关要求。

(二)项目申请人应提交《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查新报告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申报书》在山东人口网科技服务栏目下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5.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6.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年度计划内容;

8.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9.经费预算。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对照《申报指南》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对申报项目的意义、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人员的学术水平、研究基础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须按省人口计生委《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单位统一上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项目申请人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尚未结题的;

(二)已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

(三)未经所在单位单位审核推荐,个人自主申报的;

(四)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五)申报手续不完备的;

(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和《申报指南》研究方向的。

第十二条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有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课题,提交专家评审组评审。评审组由5-7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从专家库随机遴选或自省外聘请,实行回避制。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和评审标准,按照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

(一)论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准确清晰,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及理论和实际意义;

(二)研究内容具体、充实、新颖,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明确、创新点突出,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预期成果提供形式具体;

(三)课题组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与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申请者需具备完成研究工作的时间和条件;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比较合理。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一)省人口计生委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实行网上评审的形式进行课题评审;

(二)省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年度立项计划,对项目经费提出预算和资助意见,报委员会审批;

(三)重点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由项目申请者在专家评审会上作开题报告并答辩;

(四)经审批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由省人口计生委以文件形式向申请者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一)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专家;

(二)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专家施加影响,不得在评审期间发表具有引导性和倾向性意见的言论,不得伪造或涂改评审报告;

(三)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专家名单、项目评审意见或者其他应该保密的评审情况;

(四)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不真实反映专家提出的意见;

(五)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报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宴请。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一)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

(二)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应及时告知省人口计生委,不得自行更换;

(三)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经济、商业秘密,自觉维护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对申报单位的各种信息及与评审相关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漏保密信息;

(五)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报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宴请。

第三章   

第十八条  省人口计生委下达科技计划后,项目负责人可从山东人口网下载《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在立项通知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与省人口计生委签订《任务书》。《任务书》一式三份,省人口计生委、项目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各保存一份,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任务书》由省人口计生委(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多个单位协作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与省人口计生委签订《任务书》,第一承担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

(一)甲方责任:

1.下达科技计划及经费;

2.监督检查任务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任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二)乙方责任:

1.按《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

2.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科技成果权属;

3.配套并管理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4.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期间,省人口计生委每年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核拨下年度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科技计划项目的进度执行和进展情况;

(二)科技计划项目内容完成情况,课题组及项目负责人是否有效地推进项目研究和有足够的能力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完成项目;

(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是否合理;

(四)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检查不合格者,将暂停拨付下年度项目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一)省人口计生委印发《关于开展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检查要求和方式;

(二)课题负责人登录山东人口网下载《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年度检查报告书》);

(三)课题负责人经承担单位审核后,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并电子文档,报送省人口计生委;

(四)省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安全性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人体的药品和设备试验,按照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在国家批准的具有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合同内容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因工作调动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并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如病休、出国等)离岗一年以上,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必须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口计生委审批。

(三)确因病休、出国、调离等情况变更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原参与者与更换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口计生委审批。项目申请鉴定前3个月内不允许变更。

(四)确需变更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口计生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科技计划项目,可申请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口计生委有权终止或撤销科技计划项目:

(一)不认真执行《任务书》,项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

(二)不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超过1年的;

(三)项目主要负责人因调离、病休、出国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课题研发,而项目承担单位又无合适替代人选的;

(四)不能落实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或违反规定使用研发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第二十七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就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写出书面总结,省人口计生委根据情况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省人口计生委科技计划项目,目标任务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省人口计生委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半年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人口计生委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超过《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半年以上、且未提出延期结题申请的,不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第三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

(一)提起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单位审查

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告省人口计生委。

(三)组织验收

省人口计生委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于20个工作日内批复验收申请,将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下达通知

项目通过验收后,省人口计生委于20个工作日内下达验收结论通知。

第三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任务书》;

(三)项目工作报告;

(四)项目技术报告;

(五)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应用证明等材料(发表的专著、论文应注明“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字样);

(六)技术创新产品提供检测报告;

(七)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申报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五条  被验收单位对验收报告、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按期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三十七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省人口计生委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确需鉴定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人口计生委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鉴定申请书》);

(二)鉴定大纲;

(三)《任务书》;

(四)项目工作报告;

(五)项目技术报告;

(六)检索查新报告;

(七)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应用证明等材料(发表的专著、论文应注明“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字样);

(八)技术创新产品提供检测报告;

(九)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鉴定可以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

第四十条  不需要考察现场,不进行实物测试,依据技术资料可以进行成果鉴定的项目,可以采取通信鉴定方式,其它项目应进行会议鉴定。项目鉴定以《任务书》约定的预期研究内容、目标、经费使用为依据,作出客观评价。

第四十一条  省人口计生委收到鉴定申请后,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项目提请项目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四十二条  省人口计生委组织成立科技计划项目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专家委员会由不少于5个单位7位专家组成,同一个单位不超过2人。评审专家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第四十三条  参加鉴定会专家应当认真阅读鉴定材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负责任地提出鉴定意见,下达鉴定结论。

参加鉴定会专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保守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省人口计生委建立专家信用制度,与有关部门通报信息,规范专家行为。鉴定专家应当恪守科学道德,正确处理学术批评和学术争议,促进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学术思想、不同学派间的交流与合作,客观、真实、准确地评价科技成果。对违反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的专家,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五条  被鉴定单位应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组织鉴定:

(一)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二)擅自修改《任务书》内容的;

(三)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未按规定结题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六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鉴定工作中,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第十六条有关规定,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年拨付的方式,直接下达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

第四十九条  承担单位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无资项目按每项不少于1万元匹配。

第五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仪器设备购置及维修费:指购买或维护本项目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费用;

(二)能源及材料消耗费:指试验所需材料购置、加工费用和能源消耗费用;

(三)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围绕项目研究开展的计算及仿真模拟试验分析发生的费用,样品、样机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宿费及其它费用;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七)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八)劳务费:指参与课题辅助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补助费用;

(九)鉴定验收费:指用于项目结题的费用;

(十)管理费:指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

(十一)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五十一条  省人口计生委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追加研发经费。项目实施中确有重大发现,需进一步扩大和深入研究的,可以由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人口计生委核实论证后,在下一年度适当追加经费。

第五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后,省人口计生委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结余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视情节采取撤销资助、追回经费、终止课题、通报批评等方法予以处理。项目结题后,向省人口计生委报送经费决算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鲁计育科字〔2004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