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参照国家与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规定,为规范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结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均须在规定完成期限后三个月内在网上提交结题申请。
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 遵循严谨求实、科学规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尊重专家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结题主要考核项目组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关注研究工作的创新性,鼓励出高水平研究成果,避免低水平重复工作。
第三章 评议专家
第五条 结题采取同行专家网上评议方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评议专家库,原则上由近五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定期进行更新。
第四章 结题材料
第六条 项目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提炼、总结完成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提交以下结题材料:
(一)《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二) 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为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China )字样的论文、著作等有关资料;
(三) 资助项目决算表。
第七条 项目准予结题后,提供加盖公章的全部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第五章 结题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项目组完成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工作,主要工作成果公开发表或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
第九条 重点项目结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四篇文章被SCI、EI、MEDLINE、CSSCI收录;
(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六篇以上。
第十条 面上项目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两篇文章被SCI、EI、ISTP、MEDLINE 、CSSCI收录;
(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四篇以上。
第十一条 青年项目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一篇文章被SCI、EI、ISTP、MEDLINE、CSSCI收录;
(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三篇以上。
第十二条 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公认的出版刊物和国际会议上发表文章,可不受上述规定的发表论文数量的限制。
第十三条 联合专项项目结题条件参照面上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结题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六章 结题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组在相关管理网站上下载、填报结题所需材料,经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结题申请。办公室认为达到结题基本条件后,委托项目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评议。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从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评议专家库中选择三名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中本单位专家至多一名)独立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查,分别给出评议意见并提出评定建议:A(建议优秀)、B(同意结题)、C(不同意结题)。综合三名专家的意见,给出评定结论:三名专家均评定为A方为A;有两名专家评定C即为C;其他情况为B。
第十七条 评定为A的标准:在项目正常执行期内高质量地完成项目任务书的各项任务,研究成果取得了重要的发现与创新,丰富和拓展了该学科的理论体系,主要研究论文发表在本学科的SCI期刊影响因子分区二区及以上区期刊上或在本领域公认的国际会议上发表。
第十八条 评定为B的标准:在项目正常执行期内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的各项任务,达到项目结题基本条件。专家评定为B的项目准予结题。
第十九条 评定为C的标准:在项目正常执行期内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的任务要求,未达到项目结题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对评定为C的项目须督促项目组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短半年后重新组织评议。两次评定为C的项目可由项目依托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项目中止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集中组织专家对结题结论为A的项目进行综合评议,最终从中评定出优秀等级的项目(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总数的8%),并对评定为优秀的项目在网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作为下一 省科学基金资助的重要依据。未被综合评议为优秀的项目结题等级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有特色的结题项目,或在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有必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推荐,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议后,视情况推荐给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给予连续资助。
第七章 未按期结题与项目中止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并说明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限二年以内)。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第一、第二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四条 延期超过两年确实无法达到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或继续研究工作已无意义的项目,经项目依托单位同意,可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中止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延期以及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停止拨发剩余经费,视情况予以中止并收回原拨的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由于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造成项目未按期结题的项目,其负责人在结题后两年内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