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科技部等七部(局)发布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动管办)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三、从事实验动物检测的机构要按《办法》的要求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通过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技术审查的材料,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与实验动物许可证有关的检测等工作。
四、申请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具备《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条件,提交许可证申请书的同时,应附许可证申请书"填报说明"中所列附件和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五份):
(一) 本单位实验动物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二) 设施建筑平面图;
(三) 各项操作规程;
(四) 根据申请许可证种类出具相应的省级实验动物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
(一) 本单位实验动物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二) 设施建筑平面图;
(三) 各项操作规程;
(四) 根据申请许可证种类出具相应的省级实验动物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
五、申请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向省动管办递交申请并通过形式审查后,由省动管办在一个月内组织实验动物专家组,按照《山东省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规则(试行)》(附件1)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检查过程中,验收人员须进入屏障系统内进行检查时,申请单位应准备相应的物品)。
六、实验动物专家验收组作出综合评定结果,出具验收报告。省动管办在接到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报告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省科技厅。上报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两个月。
七、省科技厅根据省动管办审查意见对评定为一类、二类的单位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对于二类单位,应于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自改报告,否则不予年检;对于三类单位,限期三个月整改,再次验收仍不符合一、二类要求的,六个月内不再予以验收;对于四类单位,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许可证申请。(验收评定分类详见附件1第一条第4款)
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以发证日期为准),到期重新审查发证。需换领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省动管办递交申请。
九、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每年接受省级实验动物检测机构的检测,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每年十一月到省动管办办理年检手续。受检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与其业务相应的人员培训、考核和体检记录;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及动物质量检测记录;实验动物来源和使用记录及设施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限期改进或在一个月内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由省动管办提出意见,省科技厅审核后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十一、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应提前一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进行改、扩建的设施,视情况按新建或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停止从事许可范围工作的,应在停止后一个月内交回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失补领。
六、实验动物专家验收组作出综合评定结果,出具验收报告。省动管办在接到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报告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省科技厅。上报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两个月。
七、省科技厅根据省动管办审查意见对评定为一类、二类的单位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对于二类单位,应于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自改报告,否则不予年检;对于三类单位,限期三个月整改,再次验收仍不符合一、二类要求的,六个月内不再予以验收;对于四类单位,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许可证申请。(验收评定分类详见附件1第一条第4款)
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以发证日期为准),到期重新审查发证。需换领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省动管办递交申请。
九、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每年接受省级实验动物检测机构的检测,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每年十一月到省动管办办理年检手续。受检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与其业务相应的人员培训、考核和体检记录;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及动物质量检测记录;实验动物来源和使用记录及设施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限期改进或在一个月内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由省动管办提出意见,省科技厅审核后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十一、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应提前一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进行改、扩建的设施,视情况按新建或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停止从事许可范围工作的,应在停止后一个月内交回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失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