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繁荣发展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下称社科研究),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体制,特条定本力法。
第三条 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无计划的编制,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开放,百家争鸣”的万针。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要重视基础研究;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动我省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管理要突出重点,引入平等竞争机制;贯彻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省教育厅与学校两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山东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全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由省教育厅审定发布;
2.编制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指导和组织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资助、年度检查及成果验收;
3.通过科研计划立项,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六条 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社科研究规划和本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的需要,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
2.项目下达后,组织、协调项目的实施工作;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省教育厅科研处报送项目检查报告;
3.组织项目完成后的成果评审验收及宣传推广、出版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省教育厅科研处根据各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和上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核定申报指标,限额申报。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八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从资助方式上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第九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申报,须有两名相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2.项目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学风,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项目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项目申请人问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承担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5.已承担的上级研究计划项目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6.自筹经费项目应提供本学校出资证明或外单位的资助证明。
第十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和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并履行以下手续:
1.报送由项目申请人填写的《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式二份及软盘;
2.报送《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一份及软盘;
3.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学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4.申请经费实事求是,比较合理。
第十二条 在评审中,重点支持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课题,以及具有重大理论创新、开拓意义的课题。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省教育厅复核后,列入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下达。
第五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研究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学校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3.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自筹经费项目经费是否到位;
4.课题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 年度检查采取不定期实地检查和定期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方式进行。项目承担人每年来填写项目本年度检查报告书;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于次年1月报省教育厅科研处。
第十六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计划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在2年内完成。项目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须有充分理由,由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科研处批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可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划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自批准之日一年以上,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撤销项目的研究经费;由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追回,留作学校社科研究与发展费用。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研究经费,来源于省财政补助和学校自筹。省财政补助经费,立项时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其不足部分,学校应适当予以补足。自筹项目经费,由学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及经费开支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决定经费的用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
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3.文具费
4.计算机消耗材料费用
5.成果印刷费用
6.小型会议费,包括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专题研讨、成果评审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科研成果的评审验收工作。尚未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和研究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由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鉴定。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其中聘请的校外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重点资助研究项目的成果评审鉴定,可由学校提出申请,省教育厅组织鉴定。
成果评审鉴定后,由项目承担人填写《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入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连同鉴定意见和最终成果打印稿报省教育厅科研处。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根据成果评审鉴定意见,核发“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成果出版发表时,须注明“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字样,并向省教育厅科研处报送成果样本3份。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和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出版工作。应用单位对成果的反馈意见,要及时报省教育厅科研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山东省教育厅。原发(1987年)《山东省教育厅文科科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