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科学技术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科技计划是我省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我省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
第三条 省教育厅科技计划属资助性科研计划,与其它科技计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采取多形式立项;多渠道融资;实行区别层次,分类指导。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的选题应系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促进人才培养、增加技术储备、增强创新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2、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明显。
3、项目近期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4、承担单位必须领导得力,组织健全,具有结构合理的项目组。
5、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资金自筹(匹配)能力。
第五条 申报者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能独立主持开展研究工作。
2、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研究时问。
3、具有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
4、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勇于探索和创新,具有奉献精神。
5、限承担省教育厅科技计划在研课题一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l、申请者要认真填写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者所在系(院、所)、学校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认真审查,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协作单位也要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科研处。
2、实行限额申报,一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3、省教育厅对申报的项目根据每年度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经有关专家论证或咨询,在兼顾一般的同时,突出部分重点科技发展计划。
4、会商省财政厅后,由教育厅审批下达计划。
5、项目经费实行资助和自筹相结合。自筹经费须出具出资证明。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技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计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进度要求,抓好研究内容、实施方案、研究人员、措施条件、组织领导的落实,保证经费及时到位,项目正常进展。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研究人员要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第八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项目组于每年年底填报科技计划项目工作进度表,学校于次年一月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或终止计划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项目更改或撤项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小结,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撤消项目,剩余经费退回。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及时解决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计划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做好产学研结合工作;面向市场,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和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激励制约机制
1、鼓励创新研究、高技术研究和与研究生培养相结合的学科前沿性探索课题研究。
2、对计划完成好,取得成果多、水平高的单位,优先或适当多安排计划项目。
3、对计划完成不力的单位,少安排或不安排计划项目。
4、对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有处理意见并写出检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补助、社会支持和承担单位自筹等。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指研究、开发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为此发生的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以及试验场地租赁费。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费。
5、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6、鉴定、验收费:指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发生的费用。
7、管理费:指承担单位向课题组提供良好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所提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8、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列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总经费在确定计划时一次核定,省财政支持经费为课题研究补助经费,分年度拨款。原则上实行无偿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国家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追回被截留或挪用的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负责项目的财务支出;各级财政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逐级报请省教育厅结题。所获理论性成果应随时写出研究报告或论文发表。所获应用成果应及时申请鉴定。学校须做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及成果等,要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属国家所有;对研究成果要及时登记。成果出版发表时应注明“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资助”字样。鼓励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发《山东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