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高等学校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的审定,设置和人员聘任的检查,监督工作,并拨付部分岗位建设补助经费.
第三条 依托学校负责进岗人员的聘任工作.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批准设定的岗位,制订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按照"公开,公正"原则面向国内外招聘人员,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依托学校对考核合格的在岗人员在聘期内颁发聘书,并发给学科带头人岗位补贴.学校对聘任到岗的人员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设置原则:成熟一个,设置一个,保证质量.
第五条 设置范围:首先在国家级,省级,校级的重点学科(实验室)中及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优势学科,新兴交叉学科中设置,视具体情况逐步向其它学科和实验室扩展.每一获准设置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的学科(实验室),原则上设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1个.
第六条 设置条件:申请设置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的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综合实力,并能够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设置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的学科(实验室),应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对我省的教育,科技,经济及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 设置程序:省教育厅根据各学校学科布局,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发布设岗条件,学校按照设岗条件遴选推荐设岗学科(实验室).学校在提出设岗申请前,要按照设岗要求组织专家就学科(实验室)在全国同行中的先进性,富有的特色,学术水平,工作积累,发展条件,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岗位设置的推荐意见,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设置的岗位,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第八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一) 岗位人员能够带领本学科(实验室)人员潜心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学科(实验室)建设,推动学科(实验室)发展,带领本学科(实验室)在本学科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二)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讲授部分本科主干课程,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三)组织本学科(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动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力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 四)主持重要科研项目研究,不断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五)培养青年教师和优秀年轻学者,推动本学科(实验室)学术梯队建设.
第九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属流动岗位, 按照绩效实行动态管理,5年一期.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选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优良学风和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对本学科(实验室)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实验室)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三)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人事关系一般要在聘任学校,人事关系尚未转入聘任学校的,受聘人员须与聘任学校签定协议,保证每年在被聘任岗位上的工作时间9个月以上;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对目前在任的学科带头人,因工作需要连任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法定的教师退休年龄;
(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
(六)学术造诣深,在国内有一定影响,能够主持重大科学研究工作,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重要成就,取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或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中成绩突出.
第四章 人员聘任
第十一条 获准设置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的依托学校通过各种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选聘能够领导某学科(实验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优秀学者进入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
第十二条 依托学校严格按照规定和选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确定候选人.由学校校长根据有关规定和聘任条件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科带头人聘期为5年,采取分段聘任的方法聘任人员,第一阶段期限为3年,考核合格的,续聘(第二阶段)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双方意向,可以续聘,解聘或辞聘.年龄超过国家法定教师退休年龄的不再续聘.
第十四条 学校的校级领导干部一般不进入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如遇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需要校级领导干部进入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的,学校聘任前要报告省教育厅,待省教育厅研究同意后,学校方可办理聘任手续,并保证受聘的校级领导干部每年在被聘任岗位的学科(实验室)中工作4个月以上.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对省级学科带头人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考核评估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实行双重考核评估制度,既考核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又考核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一般应有年度考核,聘期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期中评估在学科带头人受聘3年时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后2年是否续聘的基本依据).聘期届满评估在5年聘期结束时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或学科带头人岗位是否继续设置的主要参考依据).评估结束后,依托学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期中评估,聘期届满评估的成绩和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或评估时,受聘人员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年度(阶段,聘期)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年度(或阶段,聘期)的工作目标,校学术委员会对受聘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进行嘉奖;对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应及时作出调整或处理决定.须解聘的,学校按照合约解除聘任合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视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考察省级学科带头人上岗的工作情况,学科(实验室)的发展情况及其所在学校实施学科带头人岗位制度的情况(包括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学科发展情况).对在任职期间做出重大成就的学科带头人给予奖励.对不按规定到岗工作的受聘人员或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在岗人员,省教育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停拨岗位建设经费,并建议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学校,将予以通报,必要时,对该校的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进行调整,对发展不快的设岗学科(实验室),将取消其设置的学科带头人岗位.
第六章 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在岗人员在聘期内经考核合格者享受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补贴,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依托学校对每位在岗的省级学科带头人每年发给岗位津贴人民币5万元.同时,对省级学科带头人所在学科(实验室)的主要教学科研骨干(群体)每年发给岗位津贴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在聘期内学科带头人可自主选配助手,学校应为其助手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处负责全省高校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的统筹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
第二十三条 依托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省级科带头人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目标,聘任条件及人员聘任,解聘,辞聘,奖惩等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