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评审专家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13-04-26浏览: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的规范性管理,推进确保网上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及实效性,根据《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试行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参与山东省科技计划网上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对评审专家的信用管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从严守纪律、公正评审、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信用记录,并以此为依据对评审专家进行奖惩。

第一章 严守纪律

第四条 评审专家在参与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条件。

(二)因故不能参加网上评审工作,应及时告知中介机构,不得自行更换。

(三)对项目的评审咨询结果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对象的技术、经济、商业秘密,应自觉维护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

(四)不直接与评审对象进行与评审有关的联络,如需要申报单位或个人补充材料,可向中介机构提出。

(五)不得接受或索要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宴请、礼金、礼品等好处。

(六)自觉回避与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五条 以上六条中违反任何一条,一经查实,将在专家信用等级中标记为黑色。

第二章  公正评审

第六条 评审专家就严格按照省科技发展计划网上评审的要求,审查项目的先进性和可行性,对项目进行公正、公平、科学地打分并写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 为防范和杜绝评审专家打“人情分”,刻意打高或压低分数的情况,将对每一年度专家网上评审过高和过低的分数进行调查。

(一)每年针对所有参评项目,列出专家评审得分表。

(二)将专家综合评分过高和过低的专家意见汇总(均占当年专家评审意见总量的5%),与该项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分析比对。

(三)编制《评审专家公正性评价分析报告》,提交由计划处、监督小组和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评价小组,对专家评审的客观公正性进行认定。

第八条 对专家评价小组确认为进行非正常网上评审的专家,信用等级中标记为黑色。

第三章  业务水平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审的需要。

第十条 为全面掌握每年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将对每一年度网上评审的专家意见进行统计分析。

(一)针对参与网上评审的每一个项目,计算每位参评专家打分与该组专家平均分的离散系数。

(二)将每位参评专家所评项目的离散系数相加并平均,得出专家的平均离散系数。

(三)将参评专家按平均离散系数递增排序。

第十一条 针对专家排序,按照70%、20%、10%的区间,落入20%区间的专家信用等级标为灰色,落入10%区间的专家信用等级标为黑色。

第四章  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 专家在接到评审邀请后,应及时回复并按时参与网上评审。

第十三条 接到评审通知不按照要求回复,又无正当理由的,专家信用等级标为灰色;回复后,不按照要求反馈网上评审意见,且不主动与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又无正当理由的,专家信用等级标为黑色。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作为评审专家信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管理规范,组织专家评价小组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纪检组作为评审专家信用管理的监督者,负责监督评审专家信用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省科技评估中心作为评审专家信用管理的具体承担单位,负责相关评价数据的整理、组织,并根据专家评价小组的意见提供相应的评价背景材料。

第十七条 成立专家评价小组,由计划处牵头组织,纪检组会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对于评审专家违纪行为,由纪检组接受举报并会同计划处进行调查、处理;对评审专家参与网上评审的情况,由专家评价小组每年评价一次。

第十九条 对违纪评审专家的处理意见,须经厅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以上参与网上评审,及时、准确、公正地反馈评审意见的专家,专家排序均在70%区间、且信用档案无灰色、黑色标记的评审专家,将作为网上评审的核心层专家,在以后的网上评审中,享有优先被挑选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信用档案中有灰色标记的,将在中介机构挑选专家时列入备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信用档案中标记为黑色的,将对该名专家发送书面告诫,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网上评审工作,并将影响评审专家本人申报承担省科技计划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