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查新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时间:2013-04-26浏览:0

为规范科技查新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科技查新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改进行业作风,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公正形象,提高查新工作质量,保证查新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制定本规范。
     一、依法查新,忠于职守

认真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科技方针。

一切查新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其所有活动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涉及查新有关各方的行为活动应当遵循《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

查新人员应当始终坚持独立性原则,应当独立处理查新业务,从事的具体查新、查新咨询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查新委托人等的非法干预。

查新人员应当具备强烈的责任心,以科学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对待查新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科技查新规范》对查新人员资质的规定。

二、客观公正,严谨求实

尊重客观事实、祟尚真理,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不得敷衍了事,弄虚作假。

查新人员应当依据文献,客观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查新报告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每一个结论,都应当以文献为依据,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

查新人员在处理查新事务的过程中,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遵照《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的前提下,公正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查新人员不得因收取查新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查新委托人。

查新人员在作查新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关于某些特征的结论和判断;也不能使用、依赖未经充分依据的支持,就认为这些特征综合在一起,即可得出查新结论最好化或者最差化的判断。

三、文明执业,诚信服务

加强服务意识,充分理解和尊重客户,态度友好,语言文明;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切实满足客户的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规定标准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公告所有客户,不得超标准收费或向客户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查新费用的交接。

应当按照查新委托人的查新要求处理查新事务,不能按照查新要求来处理查新事务的,应当经查新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查新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查新人员应当妥善处理查新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查新委托人。

查新人员不得为招揽查新业务而误导客户或者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

查新人员不得接受查新客户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它利益。

虚心听取客户的意见和建议,随时接受客户监督。

四、遵守工作流程,严格规范操作

查新人员应严格按照接待用户、委托受理、制订查新策略、实施检索、撰写查新结论、报告审核、出具查新报告书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开展查新工作,确保查新检索数据库的全面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及时补充和更新数据库数据。

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做好保密工作

查新人员应当根据约定保守查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对于客户要求保密的,查新人员应对客户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严格保密,不能随意向外泄漏,特别是新产品、新工艺、新配方等研究开发课题及成果。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查新人员应当维护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转让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科技成果。

六、勤于学习,勇于创新

查新人员应在外语水平、图书情报专业知识、口头表达能力、科技写作能力以及情报分析研究能力等方面,不断加强自我完善,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积极探索和开拓科技查新咨询的服务领域,改进科技查新咨询的方式方法,提高科技查新咨询的服务水平。

七、爱岗敬业,同业互助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团结协作,维护其他同事的威信和名誉。关心集体,维护单位的荣誉,共创文明新风。

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