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山东省高等学校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范围,凡具备授予专利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均可申请专利。
第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利和专利权归学院持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无权使用与转让,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必须与受让方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家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五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专利权人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第六条 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它法规,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同时应注意保护本院的专利权不受侵犯。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除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还应同时考虑专利申请后能否得到实施和能否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这一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 履行学院或上级部门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 利用学院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的发明创造属非职务发明创造。
第九条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名次排列由首位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名单,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定。
第十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填写《济宁医学院专利申请审定表》,连同有关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全面考察,并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可行性、申请时机、应用前景等作出判断,经分管科研的院长批准后,方可向专利局申请,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为其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 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需经所在单位(系、部、处、室)领导同意,并由科研处出具证明,方可办理申请手续。对擅自将职务发明改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虽属职务发明创造,但经论证不一定能够得到实施或实施后经济效益可能不大,因而学院不打算申请专利的,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坚持申请,经学院批准后亦可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一切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授权后得到实施且经济效益较大,个人收入超过2万元者,应将纯收益的20%上交学院。
第十三条 凡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其发明内容。发表论文必须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后进行。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按(86)国专发法字第1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已申请专利或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经实践检验或由于其它原因,确无继续维护专利必要时,学院可以做出放弃的决定,并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专利技术的实施和许可证贸易
第十六条 专利授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参与实施和许可证贸易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许可他人实施,必须与实施单位签定书面实施许可合同,收取专利使用费,并向山东省教育厅或济宁市技术合同登记处登记。
第四章 有关费用及奖励
第十八条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申请专利须交纳申请费、审查费、证书费、代理费、以及专利授权后的专利年费等。以上费用属职务发明创造的,可从做出该发明创造的专项课题经费中支出。如无专项课题,可以提出申请,从学院科研发展基金中支付。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费用由个人解决。确有困难者,可按有关规定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减缓。
第十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授权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奖金从学院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在本单位实施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应从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作为报酬给发明人或设计人。许可外单位或他人实施的可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按规定比例提取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许可外单位或他人而收取的专利使用费,扣除纳税和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后所得到的纯收入,80%作为学院科研基金,20%为管理费。本单位实施所得到的利润纳税和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后,20%上交学院作为科研基金,10%作为管理费,其余归生产单位。
第五章 专利档案
第二十二条 整个研究和专利审批、实施、许可证贸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应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会同专利代理人和科研处共同收集整理,交综合档案室存档,同时将复印件一份报省教委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把专利申请文件和批准文件及专利证书等复印一份交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可申报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