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科研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13-04-08浏览: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研水平,加强科研计划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使科研计划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要坚持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在科学研究中要加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研究,促进多学科联合发展。要积极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并高质量地完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处是全院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除教育科研项目外的其它科研计划项目都由科研处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范围

第四条 学院承担的科研项目,按其研究性质不同,可分为基础研究(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按其项目来源不同,可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学院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第五条 纵向项目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横向项目是指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是指获得国外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学院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是指由学院划拨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科研计划项目具体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

(三)国际合作项目;

(四)厅(局、市)级项目;

(五)横向委托的科研项目;

(六)学院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七)其他项目。

 

第三章  科研计划的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由科研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

第七条 选题的原则和要求:

申请人要充分了解各级各类纵向计划项目立项指南、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所选项目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做好资料检索及实际调查,结合本学科发展规划与研究基础,坚持发挥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在关键技术上有所突破,在专业领域中有创新。做到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明确具体,技术先进可行,经济效益显著。社会科学项目要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研究,便于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借鉴采纳,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 厅(局、市)级及以上各类纵向计划项目

1.项目申报由科研处统一组织、协调。科研处要及时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到各有关单位,并布置项目申报工作。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可随时通过网络自由申报,但必须同时到科研处备案。

2.各有关单位应积极组织所属人员申报项目。申报者要认真领会上级有关立项的文件精神,组织研究队伍,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应的项目申请书。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级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按时限要求集中报送科研处。

3.科研处对各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汇总,负责初审(形式审查)。如发现问题,应退回原单位进行修改完善或更换新项目。

4.初审合格项目,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经院领导审批后,分类上报。

5.项目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科研处编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签订有关合同。

6.我院与其它单位共同申报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有合同书及单位之间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院作为从属单位(非第一承担单位)参加的项目,必须在协议书中明确应拨入我院科研经费的数量和时间,明确我院为项目协作。对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在外承担的各类计划项目,学院不予承认。

(二) 学院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申报与管理办法详见《济宁医学院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三)横向项目

学院鼓励教学、科研人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承担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科研活动。所有科研活动须以学院名义与委托单位或协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书。合同或协议条款中要按照我国的法令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我院的项目协作身份,要提供项目研究所需的经费,所需经费要划拨到我院财务。合同书或协议书报科研处,以列入科研计划统一管理。

 

第四章  计划的实施、检查与惩处

第九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管理部门和项目组成员均须尽职尽责,各负其责。科研处要严格管理,督促项目组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合同或下达的计划,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并及时填写学院及计划下达部门下发的进展报告书,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

第十一条 学院要求项目组提交的进展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组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完成了研究任务; 项目研究的实际进展情况; 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科研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 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是一项严肃的工作,项目组必须无条件地按照申请书或计划下达部门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更改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协作或合作单位、研究的主要内容、起止时间、技术及经济指标等。如确需更改上述内容,项目负责人要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由学院科研处报请计划下达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出现不可抗力而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或合同内容)完成研究任务者,须提前写出延期(更改研究内容)申请,说明不能按期完成(更改研究内容)的原因及延长期限,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科研处,报送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生效。

对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时间、按合同规定完成者,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项目组成员不得将此项目作为职务、职称晋升、各种荣誉称号的申报条件,其经费应全部退还,已开支部分由个人负担,且三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任何新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病休、外出学习或进修、调出及其他原因,不能主持项目研究工作时,项目承担单位(各二级学院、附院、处室)应另推荐负责人。另推荐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并报科研处审核,由科研处报送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计划或合同要求,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合理分工,并组织项目组成员认真实施,同时指定专人按照科研档案管理规定建档。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计划下达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阶段性总结。

(三)严格按照计划下达部门的经费预算要求使用科研经费。

(四)做好项目结题时的验收、鉴定和成果报奖的材料准备工作,并协调处理好项目组内的异议。

 

第五章  计划的结题和验收

第十六条 科研计划完成后,项目组要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报告等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结题或验收。需鉴定的计划项目,应在计划完成最终期限之前一个月内提交申请报告,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报有关部门申请组织鉴定。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主要以论文形式结题。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论文时,应按照不同种类的基金项目进行标注。

 

第六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科研资料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包括科研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立项通知书、合同书、责任书、年度检查表、变更批复书、结题报告、验收材料、鉴定材料等有保存价值的科研资料。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