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管理办法

时间:2013-04-08浏览:0

关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是指:有目的的将技术上先进、成熟的,生产和服务上可行的,经济上合理的,具有科学、社会和经济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示范、培训、指导、咨询、交流、展览、实施、以及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等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扩散转移,扩大其应用范围的活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所取得的成果束之高阁,都有进一步完善、推广应用和转化的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包括两个方面:   

()通过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所取得的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符合推广应用和转化条件的,除本单位应用或转化外,进一步向社会推广、扩散或转移,创造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引进国内外已有的,实践证明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符合本单位实际、可行的,对于提高本单位技术水平有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和创新,转化为自己的技术。

    第五条  我院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附属医院由科研处负责。

    第六条  推广应用和转化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方针、政策,根据本省、本地区、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国民经济或社会发展影响较大、需投资较多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应积极争取上级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力争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积极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委、省科技厅、卫生厅等下达的有关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计划。

    ()指导下级或所属部门的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推荐技术引进项目,及时了解情况,协调和帮助解决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学院和附院每年应从事业费和科技开发服务收入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资助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以及技术引进、消化、吸收。

第二章    推广应用转化形式

    第八条  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形式主要有:

    ()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通过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在学术会议上交流、举办学术讲座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

    ()非物化型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保健、优生优育等方法技术成果,主要通过举办推广学习班、专题培训班、接收专修、成果宣传展览、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服务、以及发表论文、学术交流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

()物化型应用技术成果,包括药物、制剂、生物制品、化学试剂、检测盒、医疗器械、保健用品、生物材料、医用敷料、生物新品种、微生物新菌种、医用计算机软件等及其生产工艺方法,主要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活动和创办科技产业,包括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入股、自产自销联合开发生产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和转化。     

()软科学成果,主要通过发表论文、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提交研究报告供决策部门、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纳和使用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     第三章   

第九条  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评价主要依据其在推广应用和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其推广应用和转化方法、组织措施、推广应用覆盖范围、成果推广应用率和转化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以及满足社会需要情况等来综合判定,并按成果类型采取相应的评价。      

第十条  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评价指标;   

()科学理论成果。主要依据其是否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影响,是否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价,是否其学术观点、数据等被引用,是否被其他刊物摘登或转载等。   

()非物化型应用技术成果。主要依据其实际推广应用的单位数或临床服务人次、推广覆盖范围、应用单位技术水平的提高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等。

    ()物化型应用技术成果。主要依据其转化率、签订的合同数、合同金额、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等。

    ()软科学成果。属于理论性的,同科学理论成果;属于应用性的,主要依据其采纳的单位数、推广范围和应用效果,对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所起的作用,创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对于重点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科研处每年从通过鉴定或获奖的成果中筛选出部分先进成熟、适用面广的优秀成果,在征求完成单位的意见后立项推广;同时,各院系部、附院等需要对其他先进技术项目引进、推广应用和转化时,亦可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济宁医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一份,经所在部门审查后,上报科研处,申请时间与一般科研项目相同。

第十二条  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我省和我院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对提高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和优生优育技术水平等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2.被推广应用和转化的成果必须是近期取得的;技术先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其以上)、适用、成熟可靠的;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已获专利权或获得过政府科技奖励的;并有较大覆盖面的。        

3.引进技术必须经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我院确实需要的,有利于提高我院技术水平的。

第十三条  经同意受理的申请项目,学院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推广应用和转化价值、意义、推广和转化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凡被通过批准立项的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并下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计划。   

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和转化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对于非物化类技术成果的推广,实行无偿拨款;物化类技术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可视具体情况采取有偿拨款、增值偿还等不同形式的支持。

    第十五条  凡列入学院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计划的项目,每年年底都要填报推广应用和转化进度报表。计划完成后应及时填报验收申请书,连同推广应用和转化总结报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报科研处办理验收和结题手续。

    第十六条  在推广应用和转化过程中,如果在原有成果技术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开发,又有重大创新和进展的,大大超过了原有技术水平,或又取得了新的成果,亦可按照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七条  在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中,属于引进国外技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国家科委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技术出口,应按照《国家科委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审查暂行规定》等执行。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开发、专利实施许可证贸易、技术人股、创办科技产业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在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中,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科技工作,在评选先进、评定职称时,应以考核其推广应用和转化实绩、推广应用和转化业务水平为主。

    第二十条  在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中,可从推广应用和转化纯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中,提取30%作为奖励报酬,奖给直接参与和组织推广应用和转化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本院实施转化成果成功并投产后,可连续五年从实施该成果所得纯利润中提取10%作为奖励报酬,奖给为完成该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为了推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鼓励和调动推广应用和转化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除上述奖励措施外,特设立济宁医学院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推广应用奖等同于科技进步奖,是科技进步奖的组成部分,其评审方式、评审程序、奖励等级、奖金额、奖励证书等均与科技进步奖相一致。具体评奖事宜按照济宁医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主要奖励在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凡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社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均可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    

第二十四条  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时,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由第一主持推广应用和转化单位负责申报。凡已获得过上一级推广奖励的项目按济宁医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的好坏应作为单位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对于不重视成果推广转化和技术引进开发应用的单位,除视情通报批评外,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