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13-04-08浏览:0

 

济宁医学院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鼓励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我院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振兴我院的科技事业,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的范围、形式和等级

第一条  奖励范围包括:

()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科技成果;

()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创新性成果;

()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应用于科学化管理和决策的软科学成果;

()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理论或应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成果推广、科技管理、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条  奖励设下列形式与等级

 ()科技进步特别奖

奖励等级    荣誉奖      物质奖  

       奖状、证书    奖金

    ()自然科学奖

奖励等级    荣誉奖    物质奖   

一等奖             奖金   

二等奖             奖金   

三等奖             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   

奖励等级    荣誉奖    物质奖   

一等奖            奖金   

二等奖            奖金   

三等奖            奖金   

()技术发明奖

奖励等级    荣誉奖    物质奖     

一等奖            奖金

二等奖            奖金   

三等奖            奖金 

()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先进集体          奖金   

先进个人          奖金

    第三条  凡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厅局级奖励的科技成果(限定于各级政府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学院按照最高一次奖金额,给予再奖励。再奖励金额为:获国家级奖励的,奖给实获奖金的l00%;获省、部级奖励的,奖给实获奖金的50%;获厅局级奖励的,奖给实获奖金的30%。

第二章   奖励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凡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且研究成果是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各级学术刊物或专业报纸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发行的专著、大专以上教材、译著、科普著作等均可申报自然科学奖。

第五条 凡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通过鉴定、评审且以我院为主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均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凡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了突出成绩,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过有关有效程序认可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技术发明奖。

    第七条  申报奖励的材料必须是上一年度12月底以前通过有关有效程序认可的科技成果,或是上一年度l2月底以前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以版权页上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学院奖励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审:   

1.科学技术水平和科学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全院各部门、附属医院,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学院奖励。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成果、软科学成果必须由为主承担完成的单位申报,著作、论文必须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申报。   

    第十条  申报自然科学奖需报送的材料包括:申报书、著作、论文原件(评审结束后一律返还本人)及有关附件。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申报书和附件按顺序竖装成册。

    申报科技进步奖需报送的材料包括:申报书、鉴定证书、全套鉴定资料和必要的附件一式一份,按顺序竖装成册。

    申报技术发明奖需报送的材料包括:申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推广应用材料及效益证明以及其它附件一式一份按顺序竖装成册。

    为了加强科技统计和科技档案工作,凡院本部、附属医院申报奖励的成果、论文、著作必须是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未登记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交所在系、部、处、室、馆、成教院、附院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以部门为单位报科研处。科研处逐项进行形式审查,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评审要求的,参加评审。凡资料不全,时间不符,字迹不清,填写潦草,装订不规范,纸面大小不等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对科研处提交的成果、论文、著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有关材料进行评审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是否授奖及授奖等级由专家的量化得分决定。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采用投票表决,根据所设奖励名额,得票多者当选。当评审委员为奖励申请者时,在量化评分、讨论和表决时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经学院党委讨论通过后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方法

第十四条  学院科技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上两年度的成果、论文、著作。

第十五条  学院科技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以精神奖励为主。

    ()科技进步特别奖奖金数额为2万元,奖状发给完成单位,证书发给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

    ()自然科学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证书发给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

    ()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l000元、三等奖500元。证书发给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

()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金数额为:集体2000元,个人500元。   

()奖金的分配按参加者贡献大小,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获上级奖励奖金的80%发给完成项目的研究人员,其余发给为完成该项目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对已获院级奖励后,又获上级奖励的,学院再奖励时将原获院级奖励的奖金扣除。

    ()获奖者的材料将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晋升、业务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奖金及评奖所需费用从学院拨给科研处的经费中(评奖年度学院专门纳入预算)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贯彻执行本办法中,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倡奉献精神,坚持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循科学道德,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O0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