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为推动和促进我院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社会科学研究活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的范围、形式及等级
第一条 凡本院教职工(包括附属医院)在国家审批机关批准的、且为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研究论文、调查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大专以上教材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属评奖范围。
第二条 学院社会科学成果奖设下列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物质奖
一等奖 证书 奖金
二等奖 证书 奖金
三等奖 证书 奖金
第三条 凡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论文、专著、教材、译著等(限于各级政府颁发的),学院一律给予再奖励。
奖励金额为:获国家级奖励的,奖给实获奖金金额的100%;获省级奖励的,奖给实获奖金金额的50%;获市级奖励的,奖给实获奖金金额的30%。
第二章 奖励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符合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总政策,充分体现社会科学研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出版的社科专著、普及读物、译著、大专及以上教材等必须是第一主编。撰写发表的社科论文(不包括译文)必须是第一作者。
第六条 申报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必须是上一年度12月底以前出版的著作或发表的论文,以版权页上标出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奖励评审根据申报成果的学术水平、理论价值、社会效益、影响程度以及对社会科学的发展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综合评定。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和各附属医院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学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时须由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申报,同时填写《济宁医学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
第九条 申报学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报送的材料包括:申报书、论文、专著、译著、教材原件及有关附件。上述材料一式一份。
第十条 申报材料准备好后,交所在系、部、处、室、馆、成教院、附院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按部门报送科研处,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对科研处提交的成果进行评审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是否授奖及授奖等级由专家的量化得分决定。当评审委员为奖励申请者时,在量化评分、讨论时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经学院党委讨论通过后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方法
第十三条 学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只评选上两年度的成果。
第十四条 学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以精神奖励为主。一等奖奖金为500元、二等奖奖金为300元、三等奖奖金为l00元。获奖证书发给主要完成者(不超过5人)。
奖金的分配按参加者的贡献大小,由第一作者或主编主持分配,获奖者的材料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晋升、业务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对已获院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后,又获上级奖励的,学院再奖励时将扣除原学院奖励的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贯彻本办法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除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外,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二0 0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