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3-04-08浏览: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保证科研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上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和学院青年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划拨及开支范围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

1.承担国家和省(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拨款。

2.承担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及其它上级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科研计划项目的专项拨款。

3.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作研究获得的横向委托、协作研究经费(有科研合同书或协议书)。

4.从学院事业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的科研经费(包括学校的青年科学基金、上级项目匹配经费、无资项目资助经费及其它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等)

5.由科研处主管的科技开发经费和科技成果转让经费。

第四条  为缩短科研经费管理周期,使经费尽快落实到项目组,科研经费应及时划拨到个人专项帐户。

1.上级主管部门的纵向计划项目经费和外单位的横向协作经费到位后,财务处及时通知科研处,并为该项目建立专项科研经费帐户,同时为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册》。

2.科研处接财务处通知后,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领取《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册》。

3.需外单位协作者,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同意后,及时将协作费经财务处划拨到协作单位,以便项目计划尽快实施。

第五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实施本项目所必需或与之直接有关的项目:

1.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养育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3.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

4.信息费: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专利申请费等。

5.调研费: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和学术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等。

6.会议费: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讨论、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7.图书资料费: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版面费、稿件审阅、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

8.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资助部分实验工作的费用。

9.项目管理费: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申报费、同行评议费、科研咨询费、材料打印和印刷费、项目管理软件费等。

10.鉴定、结题、验收费(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除外)。

11.劳务费:参加项目研究的非项目组成员、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除外)。

12.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它必需开支(包括交通费、工作餐费等,开支比例不得大于经费总额的10%(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除外)。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单项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额度内使用科研经费,并接受科研处和财务处、审计处的监督。

第七条  项目组支出的科研经费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校外支出部分凭有效报销单据,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共同签字后,持《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册》到科研处审查,按有关规定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校内支出部分持《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册》和相关单据,到科研处签字后,再到财务处办理经费转帐手续。

第八条  对项目经费的开支,应严格审批报销手续。具体借款、报销、签批手续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所需、拟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药品、试剂等,项目负责人要提前提出购置计划,按规定逐级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确需单独购置的,报经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能由项目组购置。所购仪器设备一律按有关规定建帐、登记、入库,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条  按上级科研管理文件规定,科研处提取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用于项目申报费、同行评议费、科研咨询费、材料的打印和印刷费、项目管理软件费、评审费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纵、横向其它开支等。

第十一条  横向渠道获得的委托、协作经费,属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协作费的,按科研合同执行,合同中未特别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属科技开发、技术转让经费者,按我院科技开发服务经费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节余的经费全部留归项目组继续用于其它科研活动。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鼓励项目组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要加强监督,如发现挪用、浪费、违反本规定的现象,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终止并收回经费,或给予罚款(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要求帐物相符,定期核对。各部门要每学年结合研究进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要详细填写“科研经费支出决算表”连同《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册》报科研处,由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册》由科研处保存。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出现不可抗力而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或合同内容)完成研究任务者,在项目中止申请被批准后,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核查所有经费支出,所购仪器设备交由有关部门调配使用,结余经费交回科研处另行处理。对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时间、按合同规定完成者,经费处理按《济宁医学院科研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济宁医学院关于科学研究经费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