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
市人民政府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较大科学发现的;
(三)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大技术发明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开展合作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以及为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八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国家、省驻济单位。
对外地科学技术人员与我市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我市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第九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科学技术奖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条 公民和组织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含专利说明、产品标准、原始记录、数据、图片等);
(二)有关部门作的检测报告、验收报告、鉴定报告;
(三)查新检索报告;
(四)成果应用证明、效益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写明推荐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奖励办公室。
推荐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完成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按专业提交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记名打分的方法产生初评结果。专业组评审会议应有本专业组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评审后的结果由奖励办公室进行汇总,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登载,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参加评审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级新闻媒体登载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通知异议方以及推荐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授奖项目建议及对异议内容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万元、6千元、3千元人民币。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发放,不得平均分配。对我市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市政府给予该项奖励同等数额的奖金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和获得市科学技术一等奖的首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局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7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济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